法定抵偿上限晋升至500万!新《著述权法》对媒
发布时间: 2020-11-23
一类是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实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义务所创作的“个别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畴内优先应用,大通县综合利用秸秆资源为蓝天“减负”让农民增收。
另外一类就是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特别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将给媒体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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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媒体业工作职员职务作品的著述权归属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著作权法修改决议,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经十载。
11月12日,《传媒茶话会》特邀中国国民大学民商事法迷信研讨核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常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姚欢庆为媒体从业人士解读与媒体业有关的主要修正及可能发生的影响。
著作权法修改专门明白这一内容,一方面是由于实务中产生了大批有关媒体机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孟昭瑞诉解放军出版社侵略著作权纠纷案,(2006)一中民终字第9153号;乔天富诉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央侵占著作权纠纷案,(2004)二中民初字第10820号,手机看开奖结果找123kj;马建明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这种清楚且不盘旋余地的划定,对媒体从业人员必将带来很大的影响。
《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两类。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将报社、期刊社、通信社、播送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界定为特殊的职务作品,即作品的撰写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单位给予的嘉奖,其他著作权法上的权力,包含发表权、修改权及财产权在内的其余著作权均属于单位所有。